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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污染背景下的农村社会关系

本站 2017-05-13 11:55:32

      环境污染在农村愈演愈烈。它不仅改变着农村的自然条件,也建构着农村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对政府、企业主和农民关系的建构与农民自组织能力的建构意义重大,它将会影响到未来中国的社会走向。

      今天,环境污染已对农村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已成为农村中的“黑色暴力”,日益恶化着“三农问题”,加剧着“三农问题”的解决难度。同时它也在建构着农村中的社会关系,而这一建构对中国社会关系在今后的发展将具有重大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一、环境污染正在建构着农村社会基层政府、企业主与农民的关系模式


      毫无疑问,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是在农村的各类企业,这些企业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那些与当地政府交好的企业。这类企业既在制污、排污时不被当地政府处罚和管制,又可以在受到民众反对时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第二类是那些不惧怕当地政府的行政管制与当地民众反对的企业。如果是第一类企业在某地农村制造、排放污染,在农村就会形成基层政府与企业主联合侵害农民的关系格局,这一格局也被人称为政经联手侵害农民。在这一格局下,当地政府依靠制污、排污的企业获得了“额外利润”,制污、排污的企业依靠当地政府的保护与许可获得了生存与“发展”,在侵占农民利益的基础上他们结成利益联盟。农民则受到多重侵害:生存、生产的基本条件被企业破坏了,而保护与争取生存权益的路径又被当地政府堵塞着,结果造成农民对当地政府与企业主的不满、愤慈甚至反对与抵制;在这一关系模式下农村成为权钱交易的牺牲品,不仅环境遭到不人道的破坏,还被进一步“殖民化”—生存与生产的基本条件被破坏殆尽后,使农民进一步贫困化、边缘化与弱势化,有的农村因此变为不能生存的“绝地”,农民成为环境难民被迫逃离家乡。

      第二类企业即那些不惧怕当地政府的行政管制与当地民众反对的企业,如果制污、排污,可能会有两种原因:第一种原因是该企业有后台,且后台的权力大于当地政府;第二种原因是该企业无法无天,当地政府的行政威信与行政能力不足以使其守法。如果该企业因有后台而肆意制污、排污,当地政府会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一般情况下,当地政府很清楚这类企业的具体后台,所以它无力,也不敢阻止该企业制污、排污,也就无法面对民众合理合法的禁污、除污要求,这使它既在这类企业主眼中没有行政威信,又在普通农村民众中丧失行政价值。农村就在当地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下成为没有主人的垃圾排放地。由于农民的弱势与分散,他们通常不可能迫使当地政府采取行政行为阻止污染,只能在失去对当地政府信任与期望的同时,将对制污企业的愤恨一并发泄给当地政府。而企业主对当地政府与民众的藐视与漠视,造成二者对他的不满,这样在农村就形成了关系彼此对立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发展到极端时,民众意识到当地政府解决不了这一问题,企业也不会主动停止污染,他们可能会自发地组织起来阻止有关企业的排污行为,也可能求助于司法与宣传部门,更多的人会一级级上访,甚至直达党中央、国务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企业同时面临高级政府的压力,在共同的压力面前,他们会结成同盟,尽力阻止、分化、破坏农民的上访行为,从而会进一步破坏甚至恶化本已对立的社会关系。也有一部分农民意识到问题解决的艰难,转而选择了离开生于斯长于斯的家园。

      如果制污、排污者是无法无天的企业主,会形成两类社会关系模式,一类是当地政府与民众一致对付不法企业主的关系格局。在这样的关系格局下,政府在履行其本该有的行政职能,民众在保护与享有自己本该有的权益。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否则就不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力与机会。这一关系格局提高了政府的行政威信,维护了民众的基本权益,保护了农村的自然环境。另一类关系模式是企业主傲视当地政府与民众。企业主是肆意的违法者,政府与民众对其敢怒不敢言。应该说这类关系模式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没有任何力量敢于对抗政府的行政权威与行政地位。

相对来说,在污染肆虐的地区,政府与企业主结成政经联盟与农民对立的关系模式占多数。因为清醒的企业主都知道只有政府或官方才拥有制止其制污、排污的权力与能力,只要取得了政府对其行为的支持与默认,分散、弱势的农民是不足惧的,所以它必然寻求政府的支持,而获得政府支持的路径是人所共知的。

      在农村的基层官员是更为清醒的理性人:维护农民的利益,或许可以取得一个好名声,但得到农民的爱戴与拥护不会为其带来任何经济与政治好处;而与企业主合作,一会带来眼前的经济利益,二会增加其管辖下的利税收人,从而为其仕途升迁铺平道路。这样政经结合几乎是自然的事情,农民的利益受到漠视与侵害就是顺理成章的结果。

      虽然政府与企业主都知道污染迟早会影响到自己的生存质量与生存环境,但他们都怀有机会主义的心理:自己迟早会离开这一被自己污染的土地。为这一格局作注的是某些地方政府禁止外界对污染企业做任何形式的调查,某些地方政府敢于搪塞、欺骗上级行政部门的视察与检查。这一模式下的农村社会关系格局进一步恶化了农民的生存环境和弱势地位。

      过去农民虽然很贫穷,但可以享受较为天然优越的自然环境,但是今天优越的环境也正在成为记忆与追求;这一关系格局也进一步恶化了吏治和企业主的经营道德。政府官员可以依靠对企业主的“照顾”与对农民利益的多次侵害获得“超额利润”,而不会致力于为所有企业主的合法经营创造环境和提供方便,更不会为管辖下的民众提供无差别的优质公共服务,它还使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被虚置,最直接的影响是农村环境在这一恶化的农村社会关系中被一步步污染。今天许多农村地区不仅地正在日益薄,水也正在日益恶。虽然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我们仍不能否认中国还是一个农民占多数的国家,农村还是中国的主要社会生存基地,对农村环境肆无忌惮地污染,迟早会毁掉中国人的主要生存基地,毁掉占半数以上的人的生存条件。而目前已有部分环境被严重破坏的农村正在成为不适宜人类生存的绝地。据报道,在中国的某些大城市已有来自农村的环境难民。


二、环境污染正在建构着农民的组织意识与能力


      环境污染在农村主要表现为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废气污染,其中最严重的当属水污染。当前农村中的河流几乎被污染殆尽,且污染度相当高,影响面相当大。无疑这一污染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与生活。但正如上文所述,这一严重污染并没有激起某些基层政府强烈的责任心,加重着污染和受污染者的损失。这一局面使那些受到严重影响的农民被迫摆脱对当地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依赖,对媒体和司法机关的依赖也随着问题的一拖再拖而极大减弱,他们不自觉地自己集合起来交流信息,互通不满,商讨解脱与解决的办法。

      这一过程使过去一盘散沙的农民慢慢地具有了群体或身份认同的意识:他们逐渐意识到,他们是一个有着共同利益与处境的群体或集团。随着污染的不断加剧,受损害程度的进一步增加,这些农民的身份认同意识不仅得到了强化,而且自我组织意识被激发出来,自组织能力也在与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的一次次博弈(交涉)中得到提高。组织起来的农民较以往的分散农民不仅有了较强的表达意识与能力,也有了较坚定的利益维护意识与利益保护行动。《中国青年报》、《中国环境报》、《解放日报》、《当代》等报刊对农民的环境抗争事件作过多次报道。这些事件表明环境污染不仅迫使农民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天然权益,还使农民行动起来。

      山东省P县的E镇是一个受污染较重的镇。镇南镇北各有一个造纸厂,镇开发区有两个较大型的饮料厂。这些企业将全镇大小河流污染殆尽,全镇大小河流全年流淌着臭不可闻的污水。农田灌溉几乎全部采用地下水或靠天下雨,饮用水由原来的手压浅水井改为深水井,部分村子的手压井被迫作废,改为自来水,还有部分村子在靠买水生活。虽然农民的生存环境在一步步恶化,但当地政府并没有采取任何有力措施给予改善或对受害农民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这里的村民由对当地政府和企业的诅咒,改为行动起来维护自己的生存环境和争取自己的生存权利。他们组织起来要求镇、县政府解决污水问题,未果,随求助于省电视台,省电视台的记者对此地进行了调查、采访后,将此地的污染情况在省电视台播出。这使当地农民倍受鼓舞,以为解决问题指日可待。

      然而两年过去了,一切照旧。农民们在失望的同时对当地政府的不满也在增长着。当年,受污染较重的那些村庄再次组织起来,要求镇政府解决污染问题。镇政府不是认真对待农民提出的问题,反而对农民的组织活动给予了高度重视,镇政府将组织活动中的农民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民分别采取了扣押、拘留、许愿、威胁的手段。但由于镇政府偏离了问题本身,使组织起来的这些农民更加不满。虽然有部分农民退出了组织活动,但并没有影响到整个活动本身。农民们在要求镇政府解决污染问题的同时,围堵通向自己村域的污水河道,并与有关企业发生了冲突。同时,他们联络其他村庄拒缴镇政府收缴的黄水费,镇政府不得不在原立场后退,并通过村干部向村民许诺给予农民污染补偿。而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很少有村干部参与其中,这几乎是农民纯粹的自发组织活动。

      如果这一势头保持下去,基层政府的执政效率与合法性势必会受到削弱,对农村事务的介入、干预能力必然会降低;部分村级政权或许会被边缘化甚至被架空。当前尚没有证据和任何迹象表明农民的这一组织情况会发展到威胁政权存在的程度,实际上农民们对合法手段的坚持与执著在艰难的上访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他们的组织及组织活动只是表明他们具有了维护自己利益的意识和手段、途径,具有了与基层政权所代表的国家进行博弈的意识,并正在形成与国家讨价还价的能力,在强大的国家面前开始组织强社会。如果这一苗头发展下去,我们可以想象在一贯软弱的农村社会发育出了强大的农村社会,这对维护农民自身的权益,对农民公民素质的提高,对国家介人、干预社会的力度、强度、范围与模式,对强势集团对农民群体的漠视、肆意剥夺程度会有多大的影响。但如果对农民的组织情况进行不适当的干预,可能会异化其功能,甚至改变农民组织的初衷,使其由社会的建设力量走向社会建设的反面,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甚至颠覆者,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国家政权结构的稳定,执政基础的稳定,也会影响到基层政府的执政方式与水平。它提醒政府与国家,遇到问题时应该就问题本身展开行政活动,而不是扼住民众的喉咙,压制民众表达要求的声音与活动,哪怕是组织活动。清醒的政府应该意识到愤怒的声音被压制久了、愤怒的群体被侵害久了,对国家的稳定与发展都不会是积极的因素。

      在任何社会里,各社会集团的利益获得与维护都不是赐予的,而是社会各集团争取与博弈、妥协的结果。虽然农民从客观上是一个集团、整体,但由于各种原因,直到今天他们仍然是分散的,相对于其它集团或群体,其集团或群体意识仍处于萌发阶段,所以其利益仍然最容易受到忽视、漠视与侵夺。如果由于环境污染而被激发出来的农民的集团意识能够慢慢在范围上进一步扩大,在程度上进一步深人,再配以生产和社会条件的改善,在亿万农民中或许会最终产生为自己利益鼓与呼的组织、组织者和精英人物。这样就不再有集团代言人缺失或替代的现象,也不再有某个集团或群体的利益可以被毫不尊重地忽视、侵害,更不会有某个群体被制度挤压或边缘化的现象。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关系的紧张就是学界与政府关心的重要问题,国家与政府为此作出了不懈努力。前几年的撤乡并镇,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郑重承诺的几项涉农政策等都有缓解紧张的农村社会关系、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政策初衷。但环境污染问题在农村久拖不解,会大大消解、甚至抵消国家的制度与政策效力,影响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

      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和首要任务”。对农村来说尤其如此。尽管农村在今天已不仅仅有农业,许多农村甚至已有若干一定规模的现代化工业或其他产业,但农村的支柱产业仍是农业,它仍承担着国家的粮食生产机能,在一定意义上农业的兴衰直接影响着农村的兴衰,也影响着国家的兴衰。而农业是严重依赖自然环境的产业,自然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农业的兴衰存亡,因而今天越演越烈的环境污染日益破坏着农业的生产能力与发展潜力,也销蚀者农村发展的基础和前景,从而破坏了农村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

      和谐社会还应意味着社会各群体、各利益集团权益的平等和在政治面前的公正。但环境污染恰恰是政府助长一部分人侵夺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自肥的结果,在环境污染面前集团之间的权益差异一目了然,政府的价值与利益中立性已被严重扭曲。如前文所言,农民的确是分散如马铃薯的原子性个体,但他们仍有集体与集团意识,在切身利益受损时,仍有结成集团的可能与能力。农村基层政府因对农村过重的资源汲取(尽管这一汲取是国家制度造成的,基层政府只是主动地扩大了国家的制度边界),已引起了农民们的严重不满,农村地区的干群冲突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最近国家的各项涉农措施无不含有缓解农村基层干群冲突的政策指向,减免农村的税费,提高农民、农业的政治地位,这一切确也起到了部分预期的效果,但环境污染问题不解决,农民对基层政府甚至无论对哪层政府的信任就难以建立起来,干群冲突将继续存在。社会的开放性使农民们勇于要求政府为自己提供无差别的公共服务,使他们在利益受损时有结成集团的勇气和信心,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萌发出的农民组织意识与组织理念,不可避免地带着深刻的边缘痕迹,带着底层的某些反抗甚至复仇心理,这种心理如果以组织化的力量表达出来,其负面效应是无法估计的。环境污染表明某些基层政府仍将农民当作分散弱势的集团看待,漠视他们权益意识的勃发,觉察不到他们争取权益背后因受侵害产生的受害人心理,这可能会造成农民对政府的离心倾向与冲击力,产生扭曲甚至破坏性的干群冲突,从而破坏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

      环境污染是主流社会对农民·权益漠视的结果,它造成农民的底层意识,影响了农民与其他群体互动时认同意识的产生与增长。而人群之间的认同障碍阻滞了人群之间的和谐共处,也阻滞了各集团之间在公平的制度环境下争取本集团权益的进程。从而损害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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