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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本站 2020-01-02 18:31:24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我市(重庆市,下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落实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预警座谈会精神,扭转今年以来部分区县PM2.5浓度同比上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减少的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34号),现就进一步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深度治理

(一)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整治。

加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在按期完成400家企业(VOCs)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空气质量下滑的区县要继续深化汽车整车、汽车配件、汽车维修、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VOCs)治理,鼓励企业改用水性涂料、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在达标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建立辖区涉VOCs企业管理台账,组织VOCs排放量大(年排放量100吨以上)的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工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项目,要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料。鼓励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解决中小企业独立喷涂废气治理成本高的问题。

加强油气回收治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34号)要求,定期开展油气回收抽测抽检,各区县每年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执法抽检不少于30%。企业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年销售汽油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安装,鼓励主城区所有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储油库安装油气在线监控设备。

(二)深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深入开展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17台共676万千瓦煤电机组超低排放任务,并保持稳定运行。鼓励企业对W型火焰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公用煤电机组、10万千瓦(含)以上自备煤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及其他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年底前力争完成重点区域具备条件的煤电机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积极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加快推进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其他钢铁企业开展废气深度治理。

鼓励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参照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做法,鼓励具备条件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年底前力争完成重庆小南海水泥厂、重庆市青鹏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3家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重庆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废气深度治理工作。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主城区及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严格执行相应行业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达到超低排放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鼓励企业开展深度治理。

(三)深化锅炉综合整治。

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2020年年底前,主城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鼓励通过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集中供热,淘汰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

加快锅炉环保升级改造。有序推进锅炉“煤改气”“煤改电”工程,鼓励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生物质锅炉改用天然气、页岩气、电等清洁燃料。加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治理,推动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

(四)深化工业炉窑综合整治。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等4部门印发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积极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重点区域内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全面加大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实现残极冷却烟气有效处理。重点区域内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逐步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推进具备条件的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烧结砖瓦企业继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大气污染整治深化蓝天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7〕20号)要求,做好十个环节废气治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遗体火化单位要完善火化炉废气治理设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五)深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对没有手续、没有环保设施、没有产业价值的小化工、小机械、小家具、小建材、小食品等“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改造提升一批、集约布局一批、关停并转一批,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协同经济信息部门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清洁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要协同经济信息部门指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树立行业标杆。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六)深化生产经营活动中废气控制。

依法依规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废气排放。涉及废气排放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规范的排气筒,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扬尘、粉尘、烟尘,并对产生废气的环节开展全过程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防止废气扰民。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采用密闭、封闭、喷淋等有效管控措施,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并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强化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扬)尘管控。主城区内环快速路以内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内环快速路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区域混凝土搅拌站数量不得增加,已建成的混凝土搅拌站不得扩大产能,其他地区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临时建设的,在其许可到期时自行关闭。现有企业严格落实《重庆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控尘十项要求》。

二、加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和监管执法

(一)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和编制指南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到所有废气国控、市控、区县控重点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并加强预案演练。当出现空气质量超标但尚未达到重污染时,鼓励企业开展错峰生产和限产减排;当出现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企业按照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要求逐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二)加强环境执法与监测。加强大气污染企业环境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严格环境执法和现场检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网格化监管,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开展执法监测700家次以上,根据季节变化和空气污染状况,重点执法监测颗粒物、氮氧化物、VOCs等指标。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规定,检查督促辖区内企业全面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相关要求。

(三)加强日常监管与联动执法。市、区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火电、钢铁、水泥、玻璃、工业涂装等行业及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排污许可“双随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规范作业,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减少生产、储运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严格按照国家要求,2020年年底前逐步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其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有关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常、数据准确。

三、提高工业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一)严格管理制度。对标对表“三线一单”要求,合理布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严控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实施好《重庆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按进度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并纳入日常监管。严格执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成总量减排任务有困难的区县要充分挖掘减排潜力,增加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措施,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二)制定细化方案。各区县(自治县)要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决胜目标,系统谋划2019—2020年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对于已经获得中央、市级大气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要纳入细化方案,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按期建成、发挥效益。要认真组织申报中央、市级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库,积极争取资金支持。空气质量下滑、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废气治理推进滞后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各区县工业污染治理项目细化方案清单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采取综合措施。落实环保电价,加大对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重点投向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清洁能源改造、超低排放改造、无组织排放治理等环境效益大、示范作用强的项目,对于空气质量较好、改善显著、项目成熟度高的区县优先给予支持。各区县可以参照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鼓励企业在达标基础上的深度治理,显著降低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并协同控制温室气体。

(四)严格禁止“一刀切”。坚决反对以蓝天保卫战名义实施的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各区县要紧紧围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开展工业污染治理,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不搞“一刀切”。在环境执法中,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以蓝天保卫战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等简单粗暴行为。在环境应急时段,对已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和参与协同处置的企业,减少错峰天数。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企业,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者实施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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