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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机动车修理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本站 2019-03-08 18:20:42

      〔2019〕1号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规范我市机动车修理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家六部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修理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及现有从事喷涂、补漆作业的机动车修理企业。

         二、本通知所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是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喷涂、补漆等发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作业的防控管理。

         三、机动车修理企业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结以下整治使命:(一)全面推行运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运用比例达到80%以上,其间底色漆必须完全运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二)涂料及有机溶剂、清洗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运输、搬运、储存等过程中应保持密闭,运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及时密闭。喷涂、补漆、流平、烘干等修理作业应在密闭喷烤漆房中进行,调漆、清洗喷枪等涉有机废气排放的操作应设置密闭空间或设备,发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废气应设置排气管道集中搜集并导入污染防治设备处理,保证涉VOCs操作场所及排风筒邻近无明显异味。排气管道应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等要求设备,并在净化设备前后设置可关闭的主动及手工采样口。(三)深化结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管理。设备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尘、去除异味、高效净化有机废气功能,并能够反映废气流速和VOCs去除率的污染防治设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规范参照《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规范》(DB44/816-2010)履行。运用溶剂型涂料作业时,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率达到90%以上;仅运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作业时,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率应不低于50%。(四)规范内部管理,树立台账管理制度,记录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运用量、抛弃量,活性炭、过滤棉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耗材的购置情况,运用后的活性炭、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机动车修理企业完结污染整治后,应及时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分,提交单位基本资料、污染防治设备技能陈述及废气监测陈述,合作有关部分和单位核实整治情况。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分依法查处:(一)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不契合《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规范》(DB44/816-2010)要求的;(二)自2019年7月1日起,未契合本通知第三点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继续开展喷涂、补漆等作业的。

         六、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分强化联动机制,树立监管信息通报和共享反馈制度,保障整治效果,促进机动车修理职业规范化、绿色化。

         七、由生态环境部分完善信息揭露制度,适时通过网络等媒体公布修理企业整治完结情况。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和鼓舞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告发违反本通知的相关修理企业。

         八、鼓舞钣喷业务集约化运营形式,下降污染排放,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九、鼓舞吸附材料无害化处理,在保证下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的基础上,推行活性炭等吸附材料无害化再生等处理技能。加强废活性炭及过滤棉、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处置监管,督促修理企业设置规范储存库房,分类搜集储存危险废物,依法将危险废物交持有《危险废物运营许可证》相应资质单位处理,落实固体废物申报挂号、电子搬运联单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对露天和敞开式修理喷涂作业,依法予以清理整理。

         十一、本通知触及的术语解释。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是指:以水基型、高固体分涂料等涂料为主的汽车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其间水基型涂料含量限值契合《环境标志产品技能要求水性涂料》(HJ2537-2014)要求(如国家、省颁布新规范,则按新规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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